ST冠福:关于收到(2019)浙0103民初965号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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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287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9)浙0103民初965号案件
    
    《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2019年12月13日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下城区法院”)签发的(2019)浙0103民初965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南山区法院就原告安吉鼎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吉鼎业”)诉被告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弈辛实业”)、冠福股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2017年8月8日,被告弈辛实业向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金交中心”)申请挂牌上市公司票据资产支持收益权产品,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在无真实交易背景情况下,擅自以公司名义开具票面总金额为5,000,000.00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弈辛实业以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为基础资产在温州金交中心平台上向32位投资人销售,认购金额合计5,000,000.00元,产品到期日为2018年8月27日。产品到期后因冠福股份未及时兑付该商业承兑汇票,导致被告弈辛实业未能按约定向投资人兑付本金。2018年8月29日,安吉鼎业与上述32位投资人签署《债权转让协议》,32位投资人将其各自所认购持有的第GFGF-GZSY-A4期资产支持收益权产品下的所有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收益权等权益)及该等债权项下的所有从权利及/或权益转让给安吉鼎业,安吉鼎业于2018年8月31日支付了全部转让款。弈辛实业分别于2018年8月31日、2018年12月27日向安吉鼎业出具《承诺函》、《协议书》确认上述债权和债权转让情况及后续处理方案。此后因弈辛实业、冠福股份未按《承诺函》、《协议书》兑付款项,遂向下城区法院提起诉讼,下城区法院于2019年2月1日对该案件立案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公司聘请专业律师积极应诉。
    
    公司在收到上述案件的《传票》及其他法律文书时,已及时进行披露,具体内容详见 2019 年 3 月 13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收到(2019)浙0103民初965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3)。
    
    二、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弈辛实业、冠福股份共同偿还原告本金5,000,000元;
    
    2、请求判令冠福股份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础按24%/年从2018年8月28日计算违约金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起诉日为 512,877 元),弈辛实业在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础按7.2%/年从2018年8月28日计算利息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范围内承担共同支付责任(暂计至起诉日为154,849元);
    
    3、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120,000元;
    
    以上共计5,787,726元
    
    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判决如下:
    
    1、被告弈辛实业、冠福股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安吉鼎业本金5,000,000.00元;
    
    2、被告冠福股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安吉鼎业违约金及逾期利息510,000.00元(以本金5,0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00%,从2018年8月28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1月28日,此后按年利率24.00%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止);
    
    3、被告弈辛实业对被告冠福股份履行第二项义务在153,000.00元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以本金5,0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0%,从2018年8月28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1月28日,此后按年利率7.20%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止);
    
    4、被告弈辛实业、冠福股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安吉鼎业律师费120,000.00元;
    
    5、驳回原告安吉鼎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314.00元,由被告弈辛实业、冠福股份负担。
    
    原告安吉鼎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弈辛实业、冠福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在2018年已对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对于本次下城区法院的判决,公司将认真研究后作出下一步应对措施。
    
    六、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私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截止目前,已有相关债权人因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为妥善解决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公司与经核实属于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范畴的债权人进行友好协商,并与部份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方达成和解,由公司按《和解协议》约定代同孚实业支付已逾期的债券产品。
    
    3、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已实际对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董事会已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启动了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目前公司已对控股股东持有的部份公司股份进行冻结。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公司将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3民初965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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