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IPO募投项目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同时,将项目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没有与募集资金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经过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本次智能终端设备生产线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的金额高于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资金的30%,根据相关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以下无正文)(以下无正文,为《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 雪 林 清 曹逸倩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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