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相关议案进行了审阅,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董事会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关于子公司收购广东省中宏景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1%股权的议案
(一)就选聘评估机构的程序、评估机构的胜任能力、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等发表意见如下:
1、评估机构的选聘和独立性
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为评估机构,该机构与公司及所涉各方之间无关联关系,具有独立性。
2、评估假设的合理性
评估报告的假设前提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结论的合理性
评估机构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评估结论合理。
4、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本次交易价格是基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依据,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股权收购行为合法有效,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交易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选用恰当,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客观,估值咨询报告的结论合理,交易定价公允。
(二)通过本次收购将进一步夯实天健集团城市建设板块发展,市政总作为天健集团城市建设业务板块的核心子公司,将增加市政总及天健集团建筑资质储备,增强公司建筑资质储备和经营风险防控力,对公司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潘同文 郭刚 徐燕松
签署日期: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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