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聘用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19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聘任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同意将聘任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此页为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本洲: 丛锦秀:
陈 艳: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4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