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872 证券简称:招商轮船 公告编号:2019[096]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
1、 4家新造VLCC单船公司(详细名称见正文),均为招商局能源
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 6家VLOC单船公司(详细名称见正文),均为本公司全资子公
司招商局能源运输投资有限公司(下称“BVI”)与工银金融租
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银租赁”)按照30%、70%的持股比
例组建的合资公司VLOC Maritime 05 HK Limited(下称“合资
公司”)的全资下属单船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被担保人 本次担保金额 累计提供担保金额
4家新造VLCC单船公司 13,272万美元 0
6家VLOC单船公司 11,399.53万美元 0
? 本次2项担保均有反担保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为零
一、 担保情况概述1、为4家新造VLCC单船公司提供新造船付款担保2019年12月3日,公司与大连船舶重工集团(下称“大船集团”)签署了船舶订造协议,公司下属全资单船公司在大船集团订造4艘VLCC船舶,根据船舶订造协议的约定,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CMES Tanker Holdings Inc.为4家单船公司按期支付进度款向大船集团出具付款担保,合计担保金额为
13,272万美元。担保期限至船舶订造协议履行完成时止。此担保事项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2、为6家VLOC单船公司融资提供担保
2018年5月2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同意BVI与工银租赁按照30%和70%的股份比例组建合资公司。并同意合资公司就执行淡水河谷COA协议订造6艘32.5万吨VLOC。
近期,合资公司与融资方就船舶融资事项达成协议,由交通银行和澳大利亚国民银行组成的银团、日税租赁机构 Financial Product Group Co., Ltd(FPG)向6家单船公司提供船舶融资款。由合资公司的双方股东按照股权比例向融资方提供补充增信安排,保证6家单船公司按期还本付息。上述补充增信安排实质上构成合资公司股东对融资的担保。在考虑贷款利率及违约金的情况下双方股东需承担的担保责任共计不超过 37,998.42 万美元,BVI作为合资公司30%的股东,在不超过11,399.53万美元的额度内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期限自融资协议签署后至项目最后一艘船舶交付后 10 年。此担保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1、4家新造VLCC单船公司公司名称:凯程航运有限公司(New Future Shipping Company Limited)凯志航运有限公司(New Ambition Shipping Company Limited)
凯锦航运有限公司(New Corolla Shipping Company Limited)
凯勇航运有限公司(New Valor Shipping Company Limited)
董事:胡斌、刘宏军、李伟平
注册地:香港
经营范围:远洋运输
上述单船公司为新设企业,尚无财务数据。
2、6家VLOC单船公司
公司名称:Ore Yantai HK Limited、Ore Fuzhou HK Limited、Ore Shantou
HK Limited、Ore Chongqing HK Limited、Ore Wuhan HK Limited、Ore
Nanjing HK Limited
董事长:贾浩Jia Hao
注册地:香港
经营范围:海上运输
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美元
2018年12月31日
负债总额
公司名称 总资产 银行贷款总额 流动负债总额 净资产
OreYantaiHK Limited 21,046,568 - 21,046,568 -
Ore Fuzhou HK Limited 21,046,568 - 21,046,568 -
OreShantou HK Limited 7,193,532 - 7,193,532 -
OreChongqing HK Limited 7,193,532 - 7,193,532 -
OreWuhanHK Limited 7,193,532 - 7,193,532 -
OreNanjing HK Limited 7,193,532 - 7,193,532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为4家新造VLCC单船公司提供新造船付款担保
担保方式:本公司全资子公司CMES Tanker Holdings Inc.保证其下属单船公司按照《船舶订造协议》按时支付进度款。
担保方式:连带保证
担保金额:13,272万美元
担保期限:至4份船舶订造协议履行完毕止
反担保:4家单船公司拟向CMES Tanker Holdings Inc.出具相应的反担保。
2、为6家VLOC单船公司融资提供担保
担保方式:由交通银行和澳大利亚国民银行组成的银团、日税租赁机构Financial Product Group Co., Ltd(FPG)向6家单船公司提供船舶融资款。由合资公司的双方股东按照股权比例向融资人提供补充增信安排,保证6家单船公司按期还本付息。BVI及其全资子公司作为合资公司30%股东,承担不超过11,399.53万美元的融资担保责任。
担保方式:连带保证。
总担保金额:11,399.53万美元
担保期限:融资协议签署后至项目最后一艘船舶交付后10年
反担保:六家单船公司的母公司VLOC Maritime 05 HK Limited将提供反担保
四、董事会意见
上述2项对外担保事项已经公司2019年12月13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董事会认为:4 艘新造 VLCC 付款担保事项的被担保人均为本公司
新成立的全资单船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其出具担保后,有助于船
舶订造协议的按期履行。上述对外担保安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
利益。该等被担保公司均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无担保风险。
2、董事会认为:此次进行融资的6艘32.5万吨VLOC船舶均已与淡水
河谷签署了《长期运输协议》(COA),预计2020年1月陆续交船后开始
执行COA协议。此前与工银租赁合作经营的同样执行淡水河谷COA协
议的14艘40万吨VLOC船舶,自2015年9月营运至今运行情况良好,
无违约情况。此项融资担保中,本公司按照股权比例承担担保责任,不
存在超比例担保的情形。董事会认为本次融资担保公平、公正,风险可
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张良、曲毅民、吴树雄、权忠光对2项担保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1、公司为新建4艘VLCC向船厂提供履约担保,符合公司发展规
划和经营管理需要,有助于公司业务顺利开展,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整
体利益。董事会审议、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及公司内部制度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担保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为 VLOC32.5 万吨合资项目融资事项提供担保,符合合资
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管理需要,有助于合资公司业务顺利开展,符合公
司及公司股东整体利益。董事会审议、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招商局能源运
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制度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本担保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本次2项担保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不包括
在内),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 295,813.34 万美元,占
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100.2%;本公司累计对控股子公司提
供的担保余额为248,369.54万美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
为84.13%;逾期担保数量为零。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特此公告。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4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