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
的独立意见
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13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会议资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将持有的浙江天意影视有限公司47%的股权转让给新余上善若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是公司管理层基于对影视行业发展趋势、宏观经济环境以及未来经营情况及时做出的调整战略,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
本次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转让价格不低于公司2015年、2017年投资取得天意影视96%股权时支付的成本,定价公允。本次股权转让没有造成公司投资损失,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议案前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时所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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