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贵: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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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ST金贵 公告编号:2019-157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9)湘1003民初2694号、《传票》(2019)闽01民初2668号及《民事起诉状》、《民事判决书》(2019)湘10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书》(2019)京02民初623号、《民事判决书》(2019)京02民初625号。关于上述新增诉讼及诉讼进展情况如下:
    
    一、新增诉讼情况
    
    (一)案件一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曹永贵(被告二)
    
    2、案由: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7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8,740,067.81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1月11日,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
    
    (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23,000元及其他费用。
    
    (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
    
    4、事实与理由
    
    2016年5月,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安银行”)与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信托)签订《兴业信托·泰盈3号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委托兴业信托向被告一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贵银业”)发放信托贷款一亿元。2016年5月24日,兴业信托与金贵银业签订《兴业信托·泰盈3号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兴业信托向金贵银业提供信托贷款一亿元,双方对借款期限、利息、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约定。同日,被告二向兴业信托出具《担保书》,对金贵银业的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6年5月24日,兴业信托依约向金贵银业发放了信托贷款一亿元。
    
    因金贵银业发生没有按期偿还2019年9月23日应支付信托贷款的本金/利息合计5,158,083.33元的违约事项,兴业信托于2019年10月18日向原告送达《信托财产原状分配通知书》,确认该信托于2019年10月18日提前终止,并将该信托项下的未变现的信托财产原状分配给了原告。
    
    5、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来自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2019)闽01民初2668号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
    
    (二)案件二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工程建设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5,923,465.85元,并依法确认原告对该工程款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
    
    (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4、事实与理由
    
    2017年4月15日,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被告将2000T/a白银清洁冶炼改扩建项目宿舍楼(8#栋)发包给原告,由原告负责该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竣工经结算审核,双方认可确认并提供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至结算金额总造价的90%,扣留10%作为质保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涉案工程已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且已交付使用。2019年1月30日,涉案工程经过最后审计结算确认,最终总造价为12,600,000元。结算后,扣除被申请人此前支付的工程款,剩余工程款5,923,465.85元至今未付,已构成违约。
    
    5、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9)湘1003民初2694号,判决如下:
    
    (1)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4,663,465.85元;
    
    (2)确认原告对其施工的被告的2000T/a白银清洁冶炼改扩建项目宿舍楼(8#栋)施工工程在折价或拍卖时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264.26元,减半收取26,632.13元,由被告负担。
    
    二、诉讼进展情况
    
    (一)案件三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郴州市东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曹永德(被告二)、张平西(被告三)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详细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0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19-145)。
    
    3、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9)湘10民初315号。判决如下:
    
    (1)由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2)被告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53,855元,由原告负担14,430元,由被告三人负担239,4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三人负担。
    
    (二)案件四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保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曹永贵(被告二)、许丽(被告三)、湖南金和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四)、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五)、广西博白县松旺铅锌矿业有限公司(被告六)
    
    第三人:永兴县富兴贵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2、案由: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详细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19-130)。
    
    3、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02民初623号,判决如下:
    
    (1)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保理融资款本金4,800万元;
    
    (2)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利息956,000元和罚息(自2019年7月1日起,以48,95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3)被告二、三、四、五、六就本判决第(1)项、第(2)项确定的被告一的给付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二、三、四、五、六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一追偿;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1,96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全部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三)案件五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保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曹永贵(被告二)、许丽(被告三)、湖南金和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四)、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五)、广西博白县松旺铅锌矿业有限公司(被告六)
    
    第三人:郴州市旺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2、案由: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详细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19-130)。
    
    3、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02民初625号,判决如下:
    
    (1)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保理融资款本金4,800万元;
    
    (2)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利息956,000元和罚息(自2019年7月1日起,以48,95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3)被告二、三、四、五、六就本判决第(1)项、第(2)项确定的被告一的给付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二、三、四、五、六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一追偿;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1,96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全部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三、对公司的影响
    
    针对上述诉讼事项,公司高度重视,将配合有关各方提供证据资料,积极主张公司权利,充分保障并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本次诉讼事项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行和经营管理造成一定的影响,预计将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四、风险提示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将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19)湘1003民初2694号
    
    2、《传票》(2019)闽01民初2668号及《民事起诉状》
    
    3、《民事判决书》(2019)湘10民初315号
    
    4、《民事判决书》(2019)京02民初623号
    
    5、《民事判决书》(2019)京02民初625号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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