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办法
(第三次修订稿)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公司法》、《担保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公司在各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一般应以公司信用作保证,重合同,讲信用,维护公司形象。需他人提供担保的,应慎重选择担保人,特殊情况下,经董事长批准后办理。
第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担保;
(六)对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前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作出批准。
第四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及全体独立董事的2/3以上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第六条 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二)被担保人应属于与公司在生产经营规模、资产经营状况、盈利能力水平、偿债能力高低、银行信誉等级大体相当的企业。一般为三类企业:
1、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企业;
2、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企业;
3、与本企业有密切经济利益的企业。
(三)担保总额控制在经济业务往来总额内。
(四)公司不以抵押、质押方式对外提供担保,且担保形式应尽量争取为一般保证。
(五)慎重审查担保合同。对主债权主体、种类、数额、债务人履约期限、保证方式、担保范围及其他事项均应逐项审核。掌握债务人资信状况,对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六)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采取反担保措施,并应对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承担能力进行严格审查。
(七)加强担保事项的善后管理。专人保管合同档案,建立相应台帐,加强日常监督。同时保持与被担保企业的联系,索取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掌握其经营动态,并将担保合同情况及时通报董事会、监事会及有关部门。
第八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董事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公司应撤销其在公司的一切职务;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董事会违反本办法有关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规定就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对于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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