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的立场,对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审议《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审阅,本次公司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4,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公司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情况及实际资金使用情况,且认为该项目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54,000万元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独立董事:魏美钟、魏江、滕召胜
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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