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1.根据提供的各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经独立董事审阅,公司董事会本次提名的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任职条件和能力,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其存在被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未发现其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职务的情形。
2.本次提名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表决程序、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予以审议,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公司本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及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本次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实施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独立董事:孔祥勇、王占杰、鲁昕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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