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zO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中
上海市通浩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
⒛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不口《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以 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上海市通浩律师事务所 (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仇非律师和姜唯律师 (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⒛19年12月13日 下午在上海市中山北路1958号华源世界广场6楼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⒍3会议室召开的⒛ 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己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和行为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己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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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见证意见 :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 司董事会己于2019年11月28日 在《上 海 证 券 报》、《香 港 商 报》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网 站(www。 sse。 ∞m,cn)上 发布了《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⒛ 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 《股东大会通知》)予以公告;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司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以及登记事项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也己依法充分披露。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 《股东大会通知》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19年12月13日1⒋00在上海市中山北路1958号华源世界广场6楼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m3会议室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 的 时 间 为:⒛ 19年12月 13日⒐15-9∶25,9∶ 30-11∶ 30,1⒊ 0O-1⒌ OO;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13日⒐15-1⒌ 00。 参加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 《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 《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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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内容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本次股东大会签名册,经本所律师核查,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代理人共计5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9,178,401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264°/o。
本所律师认为,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票经监票人负责清点,并 由计票人负责计票,总计票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获得本次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股东己回避表决。在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会议己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并予以公布。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现场投票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上证所信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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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讼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做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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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上海市通浩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⒛ 19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字页,无正文。)
负 责 人:
见证律师:仇非 律师
匕/
见证律师:姜唯 律师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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