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就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新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为更好的适应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需要,我们认可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袁建国、薛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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