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就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新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公司新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新聘审计机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袁建国、薛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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