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所议事项,基于独立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实施授予,我们认为:
1、董事会确定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19年12月13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9年12月13日,向激励对象共计397人授予股票期权1,110.00万份与限制性股票4,933.00万股。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杰 郭毅可 岑赫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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