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之独立董事意见
作为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按《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因目标资产目前存在无法办理产权证书的瑕疵,无法按市场价格正常交易。因此,本次交易对价是公司就目标资产在广泛的市场询价基础上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资源利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
综上,本次交易是公开、公平、合理的,有利于提高公司资源利用效率和经营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上述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之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毅龙:
田 进: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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