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仔细阅读相关会议材料,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转让全资子公司林州重机林钢钢铁有限公司100%股权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有利于公司聚焦主业、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资产流动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事项所履行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
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