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35 证券简称:林州重机 公告编号:2019-0092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州重机”或“公司”)与林州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汇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控股”)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签订了《互保协议》。相关审批程序如下:
2015年1月19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林州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汇通控股有限公司签订<互保协议>的议案》,并签订了《互保协议》,在协议有效期内为双方向银行及其他融资机构申请借款提供互保,用于补充双方新业务发展资金及日常经营流动资金。协议约定,汇通控股为林州重机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伍亿元,林州重机为汇通控股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叁亿元。上述事项已经2015年2月26日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5年10月24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与林州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汇通控股有限公司互保额度的议案》,在原《互保协议》的额度基础上变更为:汇通控股为林州重机提供的担保额度增加人民币伍亿元,林州重机为汇通控股提供的担保额度增加人民币柒亿元,即双方互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壹拾亿元,担保期限为五年,担保方式均为连带责任保证。上述事项已经2015年11月11日的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上述担保审批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5年1月21日、2015年2月27日、2015年10月27日、2015年11月11日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0003)、《关于与林州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汇通控股有限公司签订<互保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005)、《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0014)、《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0105)、《关于增加与林州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汇通控股有限公司互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113)、《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0120)。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名称:林州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汇通控股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8972928X3
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4、法定代表人:郭斌
5、注册资本:壹亿陆仟贰佰玖拾捌万捌仟肆佰圆整
6、成立日期:2009年05月27日
7、营业期限:2009年05月27日至2029年05月26日
8、住所:河南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产业集聚区展示中心(林州产业集聚区)
9、经营范围: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及建设、园林绿化、路桥施工、建材批发、绿植批发、土地一级开发、污水处理及污泥处置、经营
性项目(旅游产业项目、工业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等)的投资、
融资及建设服务、城市供热服务、工业蒸汽服务。
10、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元
序号 项目 2018年12月31日 2019年06月30日
1 资产 15,867,970,259.63 16,765,864,547.61
2 负债 5,343,908,600.97 6,145,828,861.62
3 所有者权益 10,524,061,658.66 10,620,035,685.99
4 营业收入 1,256,418,232.45 707,216,410.98
5 净利润 223,552,157.10 58,881,325.02
注:2018年度数据已经审计,2019年半年度数据未经审计。
11、股权结构:
林州市财政局持有100%的股份
林州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汇通控股有限公司
12、关联关系:公司与汇通控股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一)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1、担保人: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被担保人:林州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汇通控股有限公司
3、担保金额:4,850万元人民币
4、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两年。
(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
1、担保人: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被担保人:林州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汇通控股有限公司
3、担保金额:5,900万元人民币
4、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
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83,456.6 万元(含本次担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总资产的11.11%,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的29.73%。上述担保均履行了相应的审议披露程序。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和违规担保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2、《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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