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变更部分超募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超募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根据经济形势、市场环境变化,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与募投项目建设情况而作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合理分配优质资源,满足公司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提升经营效益。本次变更部分超募资金用途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超募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宁波南大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全资子公司宁波南大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价格合理、公允。本次子公司增资扩股,遵循了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全资子公司宁波南大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吴 玲
麻云燕
沈 波
方德才
2019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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