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全资子公司宁波南大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全资子公司宁波南大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有利于公司降低投资风险,有利于加快“ArF光刻胶产品的开发与产业化项目”的建设进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全资子公司宁波南大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吴 玲
麻云燕
沈 波
方德才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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