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施德: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19年12月)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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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等相关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公司网站的内容更新、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涉及对外报道、传送的各式文件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经董事长签发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五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信息披露指定报刊或者其他法定媒体正式披露的事项。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方针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九)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五)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六)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七)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八)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二)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二十四)其他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 管理的其他人员;
    
    (七)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且可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承销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银行的有关人员;
    
    (八)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九)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十)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向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
    
    (一)公司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报和半年报相关披露文件的同时,应向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包括财务人员、审计人员、处理信息披露事务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等提前知悉公司年报、半年报相关信息的人员;
    
    (二)公司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拟推出的、包含高比例送转方案的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同时,应向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前述“高送转方案”是指:每10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为8股以上(含8股)。公司除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有关信息外,还应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含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有关信息。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或并购重组等相关事项后,公司应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的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后,公司应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的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五)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公司应在首次向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事项文件的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或企业代码、与公司的关系、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及所处阶段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在2个工作日内把处罚结果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要求需公告的,公司应当及时在指定的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
    
    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爱施德 公司代码:002416 内幕信息事项(注1):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与上市公司    知悉内
      序   内幕信息知情人   身份证号码/企业代码  关系(注2)   幕信息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内容    内幕信息所处阶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号      姓名/名称                                         时间     信息地点    方式(注3)       (注4)         段(注5)                (注6)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方、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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