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制度》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基于独立董事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拟与子公司上海励唐营销管理有限公司原股东达成诉讼和解方案
本次拟与子公司上海励唐营销管理有限公司原股东达成诉讼和解方案的事项,是为了公司稳定的可持续发展,避免公司陷入诉讼纠纷的拖累,符合公司“适当战略收缩、聚焦主营业务、强化核心能力”的战略布局,有利于避免相关业务后续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带来进一步不利影响,促使公司健康稳定发展,减少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和解方案,并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拟与子公司山西华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股东达成诉讼和解方案
本次拟与子公司山西华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股东达成诉讼和解方案的事项,是为了公司稳定的可持续发展,避免公司陷入诉讼纠纷的拖累,符合公司“适当战略收缩、聚焦主营业务、强化核心能力”的战略布局,有利于避免相关业务后续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带来进一步不利影响,促使公司健康稳定发展,减少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和解方案,并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詹伟哉、李伟东
2019年12月13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