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52 证券简称:金信诺 公告编号:2019-130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2月13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12日下午15:00—2019年12月1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昌华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生态园10栋B座27楼会议室。
5、会议的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 8 人,代表股份267,505,98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77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66,328,89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73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177,09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1%。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208,63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1,54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177,09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1%。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辞职及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7,505,9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8,6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7,444,7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1%;反对6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7,4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9364%;反对6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6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新增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1,251,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2%;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30,5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8,0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73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0,5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268%
该议案涉及关联事项,股东赣州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此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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