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以及全体股东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事项,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董事会认为需要以此方式进行激励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近亲属等。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授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制定相应的激励对象业绩考核办法,并建立了完善的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以确保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5、公司已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贷款,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6、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统一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使激励对象的行为与公司战略目标保持一致,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提高公司业绩,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并剔除股权激励影响数值,净利润指标是企业盈利能力及经营成果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是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科学、合理,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在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同时,又对激励对象进行约束,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我们同意相关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
综上,作为独立董事,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履行了法定程序,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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