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光学: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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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3297 证券简称:永新光学 公告编号:2019-043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以电子邮件及专人送达方式发出了关于召开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于2019年12月12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方燕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过充分讨论,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
    
    监事会认为: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次激励计划(草案)的拟定、审议流程、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解除限售日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人员和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关联董事,不需要对相关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刊 载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19-040)。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
    
    监事会认为: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考核指标科学、合理,具有全面性及可操作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确保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并通过《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
    
    监事会认为:
    
    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基于项目实际实施进展做出的谨慎决定,仅涉及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实施地点、主要投资内容的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
    
    特此公告。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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