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本人作为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拟审议的部分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与郑州航空港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认真阅读有关资料,陈国宏、蔡金良两位独立董事认为:为有效改善公司资金状况,本次公司向关联方申请融资,借款主要用于偿还借款和补充流动资金,这体现了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本次交易定价方法客观、公允,交易方式和价格符合市场规则。本次关联交
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此次关联
交易遵循公平、合理、公允原则,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刘志云独立董事认为:我对该议案进行了仔细审议,认为“融资利率由交易双方按照市场化原则和行业通行惯例协商确定,综合融资成本不超过8%/年”符合市场规定。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担保费”没有明确限定,经过市场调查,“担保费不超过3%/年”属于行业较高标准。考虑到公司本身的经营困难与财务情况,担保方所承受的风险,较高标准的担保费也是符合实际情况。但我希望在实践履行中,公司管理层应努力拓展多元化融资渠道,优先选择对公司更有利的融资方式,尽量降低融资与担保成本。在跟本议案提到的关联方融资时候,努力跟关联方谈判,让关联方充分考虑融资或担保成本过高对公司可持续经营的不利,晓明利害,秉承共同发展之原则。同时,公司在实际融资时,必须按照法律法规与监管政策的规定,接受董事会与股东大会的监督,以及充分履行披露义务,做到对公司、股东以及社会公众负责。
因此公司可以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国宏、蔡金良、刘志云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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