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所作出的审慎决定,仅涉及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变化,未调整项目的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总额的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相关募投项目延期。
二、关于《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核销部分其他应收款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核销资产损失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依据充分。本次核销相关资产损失后能更加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资产状况,使公司的会计信息更具有合理性。本次核销相关资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涉及公司关联方。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核销相关资产损失。
独立董事:谢康、李进一、沈肇章、曹庸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