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拟聘任的审计机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众多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
2、公司拟聘任审计机构的事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据此,我们同意公司聘任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年度审计机构、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消除保留意见等事项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皇甫晓涛 赵息 樊培银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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