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关于子公司办理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子公司向深圳喜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申请办理单笔不超过(含)17,100万元债权资产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可缩短应收账款回笼时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应收账款管理成本,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子公司向深圳喜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本次债权资产无追索权保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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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朱 永 新 杨 强 钱 志 昂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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