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谨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9年度领导人员薪酬考核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19年度领导人员薪酬考核方案是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有利于调动公司领导人员工作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我们同意该薪酬考核方案。
二、关于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此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满足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和审计工作需要,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
(以下无正文,为本次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此页为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汉国 余新培 杨祖一
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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