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上述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迪贝智控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总金额不超过224,698,007.00元,借款利率参照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平均利率,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和用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迪贝智控是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具有控制权,财务风险可控。同时迪贝智控将分别与公司、保荐机构及相关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能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与安全。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迪贝智控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上述议案,我们认为: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的收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要求。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本页无正文,为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伟华 彭娟 李鹏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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