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审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激励对象郭峰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所规定的激励条件,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决定对上述激励对象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11.0462元/股。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我们同意将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控股子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根据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招标”)实际资金状况,在一定的额度范围内,东方招标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该事项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收益回报,不会影响公司和东方招标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审批程序合规。我们同意将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
董 纪 昌:
张 树 帆:
金 锦 萍: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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