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议案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1]102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并进行充分讨论,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轮渡生产服务业务外包项目的独立意见
1、由于新海、秀英两港区24小时同时作业,公司现有人员已无法满足两港区同时作业的需要,需要将秀英港区部分生产服务业务对外进行外包。
2、公司全资下属子公司海口新海轮渡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海轮渡”)按规定委托海南海政招标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4月9日(一次招标)和2019年4月19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招标公告,在规定时间内,均只有海南港航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航控股”)一家投标人应标,两次招标活动投标人均不足法定家数(三家),本项目公开招标失败,公司随后与港航控股开展商务谈判。根据商务谈判结果,公司拟将新海轮渡生产服务业务外包给港航控股,由港航控股配备64名工作人员为新海轮渡提供轮渡生产业务服务;项目年外包费用为人民币1243万元,按月支付;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期满后,若双方合作良好可续签一年,最多续签两次。
3、该项目年外包费用的参照海口市同行业的薪酬水平确定,定价公平、公正、公允。
4、同意公司将新海轮渡生产服务业务外包给港航控股。
(二)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目的是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关于变更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本次拟变更审计机构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中远海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拟与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及中远海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三方《金融服务协议》构成关联交易,该项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交易,定价公允,关联交易的实施有利于公司持续、良性发展,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3、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同意公司与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及中远海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与中远海运财务公司关联交易风险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1、公司出具《公司与中远海运财务公司关联交易风险评估报告》充分反映了中远海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
2、中远海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严格监管。
3、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在风险控制的条件下,同意其向本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六)关于公司与中远海运财务公司关联交易风险处置预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制定的《公司与中远海运财务公司关联交易风险处置预案》能够更有效地防范、及时控制、降低和化解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在中远海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保护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2、公司董事会审议本预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同意本预案的实施。
(此页无正文,作为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专用。)
独立董事签字:
马战坤 孟兆胜
贺春海 蔡东宏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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