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嘉善支行申请综合授信暨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被担保对象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有别于其他一般对外担保,担保风险低,对公司和股东无不利影响,也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嘉善支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独立意见
为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公司及子公司北京华泰润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拟与北京亦庄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共同承租人,以公司的部分交通运输设备及子公司的垃圾填埋气提纯、发电等生产设备及附属设施开展本次交易,融资额度为3,000万元,期限为3年,公司对所签署的相关合同协议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与北京亦庄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合作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三、独立董事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同意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高志勇
王震坡
王世海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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