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此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导致其无法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此次回购注销事项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限
制性股票,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增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次增选的董事候选人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董事候选人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的情况。《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审议通过是本事项生效的前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对董事候选人提名、选举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提名吕晨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新增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投资建设年产90000 吨橡胶助剂项目的独立意见
公司投资建设橡胶助剂项目符合公司经营战略的要求,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对本次投资项目建设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投资建设年产90000吨橡胶助剂项目,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四、关于继续与山东谷丰源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互保协议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与谷丰源签订互保协议的决策程序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且谷丰源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均符合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公司与谷丰源进行互保,为公司的生产经营提供了可靠的资金保障,符合公司的发展和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继续与山东谷丰源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互保协议的议案》是合理的,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张辉玉 徐文英 匡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