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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召开的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人员就有关事实所做的陈述和说明,并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
1.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文件上所有签名和所记载的内容都是真实有效的;
3.文件的复印件均与其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公告,非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进行了见证,并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11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12月12日下午14点30分,在北京市海淀区黑泉路8号宝盛广场C座1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彭聪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自2019年12月11日至2019年12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12日上午9点30分至11点30分、下午13点至15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11日下午15点至2019年12月12日下午15点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2019年12月6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账户登记证明和身份证明等资料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7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80,083,7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57%。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表决的股东共计8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6,620,8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8%。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15 名,持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16,704,57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3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或进行网络投票并行使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下列议案:
1.《关于董事长彭聪先生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延期的议案》;
2.《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统计结果。
公司部分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审议事项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李杰利
经办律师:
沈 旭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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