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77 证券简称:雷柏科技 公告编号:2019-054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日期及时间:
现场会议:2019年12月12日(星期四)下午15:00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19年12月12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19年12月11日15:00至2019年12月12日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3099号中国储能大厦56楼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曾浩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7.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 人,代表股份173,812,9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82,880,000股的61.4441%。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以外的其他股东)2人,代表股份120,6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82,880,000股的0.0427%。
(2)现场出席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股份173,812,8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82,880,000股的61.4440%;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82,880,000股的0%;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下述提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3,812,9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20,6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升品牌化运营暨处置资产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3,812,9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20,6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3,812,9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20,6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项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出租厂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3,812,9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20,6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曹翠、杨斌;
3.见证意见: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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