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代码:112227.SZ 债券简称:14利源债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
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3幢1单元5-5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及其它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利源精制”)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由受托管理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或“受托管理人”)编制。华林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监管机构、公开市场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华林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华林证券书面许可,不得将本报告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名称: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4利源债”)
发行规模:10亿元人民币
债券期限: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回售情况:2017年9月22日回售2,599,940张,回售金额:276,893,610元(含利息)
债券余额:人民币74,000.60万元
信用评级情况: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评定,发行时主体及债项评级均为AA,目前主体及债项评级均为C。
发行利率:调整前6.5%,调整后7%
发行日期:2014年9月22日
上市时间和地点:2014年12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付息日: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9月22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5年至2017年的9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兑付日:本次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9月22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7年9月22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违约情况:14利源债2018年9月22日未能按时支付2018年度利息,且于2019年9月22日本金及利息到期无法偿付,已构成实质违约。
二、利源精制全资子公司重整进展的公告
利源精制于2019年12月5日发布了《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重整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7),公告主要内容为:
2019年11月14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出具了(2019)辽01破申33号《民事裁定书》,沈阳中院裁定受理了辽源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辽源兴业”)对利源精制全资子公司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利源”或“子公司”)的重整申请。2019年11月29日沈阳中院出具了(2019)辽01破27-1号《决定书》,沈阳中院指定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沈阳利源管理人。
发行人于2019年12月5日收到沈阳利源管理人通知,沈阳中院于2019年12月2日出具了(2019)辽01破27-2号《公告》,沈阳利源债权人应自2020年2月28日前,向沈阳利源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再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沈阳利源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沈阳利源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三、提醒投资者关注的风险
华林证券作为“14利源债”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在获悉上述事项后,及时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提醒投资人关注以下风险:
1、截至2019年9月30日,发行人对沈阳利源长期股权投资原值为30.30亿元,已全额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对沈阳利源的其他应收款余额约64.76亿元。参照司法实践,重整程序中债务人的负债及股东权益可能面临调整,故不排除发行人对沈阳利源的其他应收款与股权会受到一定程度的调整,进而进一步提高发行人资产减值的风险,由此较大可能造成发行人2019年业绩大额亏损以及发行人净资产为负数,从而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中“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情形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继续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发行人股票不存在因上述事项导致直接被深交所暂停上市的情形。
2、沈阳中院已指定了沈阳利源破产重整管理人,沈阳利源将不再受发行人控制,将不再纳入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3、如果沈阳利源的重整计划不能顺利实施,沈阳利源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
华林证券将继续勤勉履行各项受托管理职责,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上述债券的偿付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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