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与专业机构合作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审阅相关会议资料,现对公司与专业机构合作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与专业机构合作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促进公司长远发展,充分利用专业投资机构的专业投资能力和风险控制体系,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综合效益水平,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实际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公司本次与专业机构合作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王玉春、杨辉、胡国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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