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作为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独立意见
1、公司使用1,300万元超募资金与无锡市梁溪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无锡市昇和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是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加强与拓展,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巩固自身竞争优势及行业地位,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实际经营需要,有利于加快完成公司的产业布局,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该项目的投资是合理的、必要的;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事项能够提高超募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经审议,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推进公司战略规划的实施落地,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对日常流动资金的需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提升公司经营效益,实现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本次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经审议,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5,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独立董事:何绪文、钟洪明、傅瑜、房坤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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