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富邦:内部审计制度(2019年12月修订)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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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2019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范的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公司职能部门、分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 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宗旨是:通过开展独立、客观的保证性与咨询性活动,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评价,提高运作效率,帮助本公司实现其目标。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组织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部门,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下,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公司内控制度要求,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配置应不少于2人,专职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同时还应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并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工作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同时在工作中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清正廉洁,谦虚谨慎的 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与被审计的单位、个人有关联关系的内部审计人员应予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及权限
    
    第七条 内控审计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制定内部审计制度规定及工作规范;
    
    (二)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组织本公司内部审计活动;
    
    (三)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报告;
    
    (四)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对职能部门、分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经济管理、效益情况、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五)根据《经营者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对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六)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七)对职能部门、分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八)公司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为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内控审计部应具备下列权限:
    
    (一)在批准的范围内,有权审计所有的工作,有权接触所有记录、人员和与实施审计工作有关的部门;
    
    (二)内部审计人员有权灵活安排审计项目的范围、深度和时间,对发现的重大风险,有权向董事会报告;
    
    (三)有权调审或就地审查,查阅各部门所有与审计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等审计人员认为必要的资料,被审计部门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匿;
    
    (四)有权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有权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索取有关文件、证明材料,有权对有关文件、证明材料、实物等进行复印、复制、现场拍照等。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
    
    (五)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有权向管理层反映。对无法进行审计程序的审计项目,有权立即停止审计工作并发表责任声明书;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本公司利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反映;
    
    (七)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违反国家法规或公司制度的意见;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四章 内部审计范围及工作程序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事项包括:
    
    (一)审计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根据《经营者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对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三)开展各项专项审计;
    
    (四)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一)根据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
    
    (二)内控审计部实施审计前,应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组成审计组,并提前3日以书面等形式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应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由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四)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送交审计组;
    
    (五)内控审计部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批,并下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六)内控审计部应督促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审计意见,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
    
    (七)内控审计部对必要的项目审计落实情况应实施后续审计;
    
    (八)内控审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完整的审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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