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富邦: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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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召开了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日照嘉航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日照迦叶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青枫云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所持江苏常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55%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公司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交易的决策程序
    
    本次提交公司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在会议召开前已经我们认真审阅,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得到我们的事前认可,本次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审议通过。
    
    因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涉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各董事均以书面记名的方式行使了表决权。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的议案经公司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和方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交易的交易方案
    
    1. 本次交易的交易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2. 本次交易的交易方案具备可操作性,在取得必要的批准、授权后即可实施,同意董事会制定的本次交易方案。
    
    3. 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或回购股份等股本变动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且最近36个月以来上市公司控制权未发生过变更,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情形。
    
    三、关于本次交易的定价
    
    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定价将按照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价值为基础,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并将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定价具有公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
    
    1.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该报告书已经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需要履行的法律程序,并充分披露了相关风险。
    
    2. 本次交易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重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附生效条件的交易协议,同意本次交易事项的方案和安排。
    
    3. 我们对本次交易中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审阅机构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内容表示认可,同意公司编制的《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引用上述文件的数据和结论。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抗风险能力,并且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新增实质性的同业竞争,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截至目前,公司已履行的各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交易的方案、安排及议案涉及相关事项,同意将董事会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1. 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资产评估业务资格。评估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与本次交易各方均不存在关联关系,由其进行评估符合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和要求,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2.根据《资产评估报告》(北方亚事评报字[2019]第01-713号),本次评估的评估假设前提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规定、遵循了市场的通用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 本次评估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方法合理,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4. 评估机构在评估工作中,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采用的评估价值分析原理、模型、折现率等重要评估参数符合标的资产的实际情况,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本次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具有公允性。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交易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本次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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