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作为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已经于2019年12月12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本次董事会会议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进一步明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
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相关事项。
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于2017年06月21日召开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9年05月20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办理债券于深交所上市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的指定人员负责办理具体事项。该事项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
王蕊 张辉玉 张宏
2019年12月12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