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对此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要求,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相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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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台 盛 扬 乔 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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