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135号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1日,你公司披露《重大诉讼公告》,称因湖南大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鹏投资”)等合同纠纷一案,公司于12月8日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初3444号传票,原告神州行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及大鹏投资偿还本金79,264,930.81元,并依约按日万分之五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你公司称经内部自查并初步判断认为没有与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华融银行”)、大鹏投资签订过三方协议,不应承担本案的任何责任,并称已就该案件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的违法犯罪行为向公安部门报案。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对以下问题进行说明:
1.说明你公司与案件原告就公司与华融银行、大鹏投资是否签订过三方协议的认定存在差异的原因,你公司就上述三方协议和诉讼案件情况进行自查的时间和方式,相关方涉嫌伪造公司印章事项的具体情形、责任人员及公章的用途,你公司认定公司不应承担该案件任何责任的依据及合法性。
2.说明截至目前你公司就上述事项是否采取有效措施以免除公司责任及向相关当事人追责,如是,请说明相关措施的具体内容及效果。同时,说明该诉讼案件对你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
3.自查并说明2016年以来你公司公章管理、签署重要合同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有效,如否,说明相应整改措施。结合公司近三年的内部控制报告,自查公司内部控制机制是否完整、有效。
请你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将相关书面说明材料提交我部。涉及信息披露的,请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
2019年12月13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