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作为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6 年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有关资料后,现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2016 年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事宜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公司201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员工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2016年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该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友松
祝 伟
陈亦昕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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