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善达: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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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043 证券简称:中航善达 公告编号:2019-156
    
    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12月12日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2月11日至12月1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11日下午15:00至12月1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股权登记日:2019年12月9日
    
    4、会议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163号飞亚达大厦西座6楼第五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6、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石正林先生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729,534,58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8.80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728,581,7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8.711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952,8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89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49,556,7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73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8,603,87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83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952,8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89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提名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许永军先生、邓伟栋先生、聂黎明先生、刘宁女士、石正林先生、章松新先生、何军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以729,186,819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3%,选举许永军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其中,中小股东以49,208,97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9.2982%。
    
    2、以729,186,819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3%,选举邓伟栋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其中,中小股东以49,208,97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9.2982%。
    
    3、以729,186,819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3%,选举聂黎明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其中,中小股东以49,208,97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9.2982%。
    
    4、以729,186,819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3%,选举刘宁女士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其中,中小股东以49,208,97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9.2982%。
    
    5、以729,116,819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7%,选举石正林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其中,中小股东以49,138,97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9.1570%。
    
    6、以729,186,819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3%,选举章松新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其中,中小股东以49,208,97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9.2982%。
    
    7、以729,186,819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3%,选举何军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其中,中小股东以49,208,97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9.2982%。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提名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华小宁先生、陈英革先生、许遵武先生、林洪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以729,116,819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7%,选举华小宁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其中,中小股东以49,138,97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9.1570%。
    
    2、以729,116,819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7%,选举陈英革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其中,中小股东以49,138,97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9.1570%。
    
    3、以729,116,819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7%,选举许遵武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其中,中小股东以49,138,97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9.1570%。
    
    4、以728,976,819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5%,选举林洪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其中,中小股东以48,998,97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8.8745%。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提名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刘伟先生、熊艳女士、侯巍林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刘伟先生、熊艳女士、侯巍林先生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监事袁志鹏先生、杨伟佳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以729,085,72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5%,选举刘伟先生为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其中,中小股东以49,107,87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9.0942%。
    
    2、以729,116,819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7%,选举熊艳女士为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其中,中小股东以49,138,97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9.1570%。
    
    3、以729,085,72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5%,选举侯巍林先生为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其中,中小股东以49,107,87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9.0942%。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29,186,5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23%;反对34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9,208,7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978%;反对34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0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对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29,503,4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7%;反对31,0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9,525,6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72%;反对31,0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饶春博律师、郭琼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本次股东大会全套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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