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仑万维: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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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在董事会前知晓并对相关议案予以初审,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对公司该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并由控股股东提供关联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
    
    因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40,0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10,0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知春支行申请30,000万元人民币的流动资金贷款,并由公司控股股东周亚辉先生为上述银行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50,0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其中
    
    基本授信额度不超过20,000万元人民币,其他融资金额不超过30,000万元人民币,
    
    并由公司控股股东周亚辉先生为基本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上述授信具体数额以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求及与银行签订的最终协议为准,担保有效期限与综合授信期限亦以公司与银行签订的最终协议为准,公司免于支付担保费用。
    
    周亚辉先生为公司董事长,也是公司控股股东兼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之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周亚辉先生本次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解决了公司银行授信额度担保的问题,支持了公司的发展,且本担保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体现了公司股东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上述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我们对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并由控股股东提供关联担保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并由控股股东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七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赵保卿________________
    
    陈 浩_______________
    
    薛 镭___________
    
    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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