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第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有关材料和充分核查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2019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第8号》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中调整事项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调整。
二、《关于向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9年12月13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以2019年12月13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78名激励对象授予395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
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廖斌 潘席龙 穆林娟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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