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和《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相关要求和规定,作为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美亚柏科”)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及公司《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和本次可解锁的406名激励对象均已满足《激励计划》中规定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要求,公司及本次可解锁的406名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锁条件已成就。我们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锁事宜。
二、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及公司《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和本次可解锁的90名激励对象均已满足《激励计划》中规定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要求,公司及本次可解锁的90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锁条件已成就。我们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锁事宜。
独立董事:卢永华、曲晓辉、蔡志平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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