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光电: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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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691 证券简称:联合光电 公告编号:2019-095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12月13日(星期三)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12日15:00至2019年12月13日15: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益围路10号一楼会议室
    
    (三)大会召集人: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龚俊强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08,827,931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8.3541 %。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08,802,031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8.3426%。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5,9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115%。
    
    (四)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3,429,019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523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403,1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12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5,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15%。
    
    (五)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8,802,0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2%;反对2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403,1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447%;反对2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5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通过。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8,807,0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8%;反对2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408,1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905%;反对2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0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曹平生、唐都远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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